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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竹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向深圳下放城市轨道交通审批权,打造交通先行示范区的提案》(第20200423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根据我厅职责分工,现就《提案》第(1)点建议“将省级发改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权下放至深圳市”, 第(2)点建议“由深圳市统筹规划审批深圳主体线路部分延伸周边城市轨道线路”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第(五)点,我厅主要职责是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初审时,配合省发展改革委重点就相关规划衔接协调、线路换乘效率、项目建设时序、对城市功能支撑等方面提供论证意见。
据了解,省发展改革委“支持深圳市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争取国家支持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审批权限下放至深圳市”“研究支持全线位于深圳市境内或由深圳市全额出资的城际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至深圳市”。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工作,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提供助力和支持。
专此函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