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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88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7-19  15:29    来源:本网

黄达辉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住宅小区车位与房屋同步销售的提案》(第20190881号提案)收悉。经综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我省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对车位、车库买卖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8年11月18日省人大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二、 现行我省物业管理条例对车位、车库买卖问题作出规定的主要目的

  一是切实保障人防设施和共有设施配套,减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若商品房项目的停车位在确权以前进行销售,一旦工程验收结果与设计图纸存在不一致,容易出现开发商违规销售停车位、侵占人民防空设施及业主共有设施的情况,并引发后续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二是较好地保障业主优先购买车位的权利。停车位作为商品房项目的配套设施,首先应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若采用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有可能出现非该小区的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或较迟购房的业主购买不到本小区停车位的情况,难以保障本小区业主优先购买停车位,也难以保障业主购买停车位的公平性。

  三是较好地控制房地产业杠杆率。政府支持具有足够资金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不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高杠杆的运作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若实行车位预售政策有可能会导致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的杠杆率,与中央提出的“去杠杆”政策不一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从目前情况看,我厅认为暂不具备将停车位由确权后销售调整为预售的条件。接下来,我厅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停车位相关研究。我厅将继续认真研究停车位销售事宜,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在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减少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的前提下,继续指导地方做好停车位销售管理工作。

  二是加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2019年,我厅将组织各市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哄抬房价、包括哄抬停车位价格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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