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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党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建设海绵小区激励政策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5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与人居环境,我厅积极开展省内交流工作经验活动,制定技术指引,督导设市城市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推进试点城市重点项目建设,我省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海绵城市建设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是组织编制指导性技术文件,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流程。2017年4月,我厅组织编制并印发《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与评价细则》,2017年9月印发实施《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指引(2016-2020年)》,逐步形成贯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体系,指导各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于2016年立项编制广东省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程》,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控制、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系统设计与实施、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等,适用于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各层级规划、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管理。该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有效指导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督导各地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2017年3月,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6年海绵城市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并要求报送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区域位置图。2017年5月,我厅发布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情况通报,通报全省各城市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情况,要求各地市加快工作。2017年10月,我厅发布全省加快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督促函,督促各市根据要求加快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各设市城市均已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
三是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培训及工作现场会。为提高我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落地性,我厅多次召开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辅导会、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现场会等会议,邀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领导及海绵城市建设领域专家对我省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专题辅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交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推动我省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
四是重点推进国家试点城市重点项目的建设。我厅以深圳、珠海两市的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工作重点,积极推进试点城市的样板项目的建设。2017年12月,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专项督导的通知,并派同志一同参与国家对深圳、珠海市专项督导工作。2018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试点工作提出督导意见,我厅积极督导深圳、珠海市两市针对督导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并抓紧落实,并对两市进行现场督导。目前,深圳、珠海市作为全国第二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已初步探索出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的有效模式,逐步在全省进行推广。
五是相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推广海绵城市理念,合理衔接规划。省国土资源厅编制的《广东省国土规划(2016-2035年)》提出,全面提升国土空间质量要全面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其中的一项举措就是推广海绵城市理念。明确将海绵城市理念纳入规划中,对制定建设海绵小区激励政策起到较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各地在推进海绵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确保相关基础设施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一致。经省政府同意,今年省国土资源厅修订印发了《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等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一保障用地指标予以支持。各地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的,可由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下一步工作
(一)规范完善海绵城市小区建设工作的流程与审批。
城市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实施,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管控,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结合“一书两证”审批机制,切实做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审批机关备案。
(二)总结归纳试点城市海绵小区建设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在全省进行推广。
我省深圳、珠海两市作为第二批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目前已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上初步探索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有效模式。在持续推进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同时,将深入总结试点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尽快建立全省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
(三)督导各地级以上市加强海绵城市建设。
指导督促各地级以上市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统筹,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进一步加强各地级以上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保障,积极引导相关工作的开展。引入社会资本,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欲非经营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织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的积极作用,通过采用报纸专栏、公众访谈、微信推送、校园兴趣课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与知识,使广大市民逐渐接受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让更多的市民参与到海绵城市的实施与监督中,实现海绵城市的社会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