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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锡波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广东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水利厅和省法制办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供水系统是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的关键环节,供水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你们提出尽快出台《广东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从法规政策层面解决建设资金主体责任不落实、供水质量和安全不可持续、不能有效发挥已建供水设施效能等供水问题,切中工作实际需求,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和现实意义,我们表示支持和认同。
二、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积极推进城乡供水管理和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积极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和农村供水立法工作。2011年,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方案》,决定在全省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建设工程,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目标。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村(居)供水一体化及村村通自来水工作情况的报告:明确了村(居)供水一体化工作要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供水企业的抓落实责任、村(居)委的协调配合责任;提出要尽快出台供水管理办法,为村(居)供水一体化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建议研究调整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省级财政补助的标准,进一步提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比例,同时,研究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国内政策性银行贷款、我省的地方债券等解决部分建设资金;建立规范建后长效管护机制,鼓励通过整合供水资源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探索市场化的方式,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供水企业承担农村地区自来水工程的水质监测、管网维护等服务,巩固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建设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7月继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村村自来水工作情况报告,届时将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在审议意见中予以体现。为推进农村供水管理立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6年省水利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广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涉及部门职能分工等问题,省政府要求就乡镇供水工程管理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研究明确后再报,目前仍未出台。
(二)扎实推动我省城市供水的立法工作。现行的政府规章《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于1995年颁布实施,1998年修订,对城市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建设、供水经营、供水设施维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城乡供水用水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对政府监管方式及内容、供水用水主体间责任关系、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相应地探索和调整。2013年11月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起草编制了工作方案,组建了课题小组,多次到各地市进行调研和召开专题研讨会,征求地方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意见。但由于有关部门对该条例适用范围存在分歧,以及需要先对原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因此暂未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提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全省城乡供水用水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对原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完善有关立法草案并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列入立法计划,加快推进相关立法。
(三)积极探索供水用水市级地方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后,赋予了设区的市(含我省东莞市、中山市)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2007、2010、2016年《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相继出台,深圳市也在2017年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为加强城乡供水用水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保障安全供水用水工作的方方面面。结合委员会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协调推进城市、农村供水用水省级立法。目前,国家和我省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镇村供水管理工作。我省城市和镇村供水模式和管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别,特别是粤东西北大部分镇村仍采用简易供水设施,并与水利设施共同发挥作用。鉴于当前我省城乡供水主管部门不统一、管理体制不一致、发展水平差异大,城乡一体化供水工作一直未建立起高效管理和长效运行机制。为保障城市和农村的供水用水安全、高效,我省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起草《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由水利部门牵头起草《广东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将加强沟通,研究城市供水与镇村供水工作一体化统筹的可行性,协调推进城市、农村供水用水相关立法,探索将城市供水的优质资产与乡村供水进行合理配置,以城市供水收益弥补农村供水的亏缺,解决镇村供水建设资金主体责任不落实、供水质量和安全不可持续、不能有效发挥已建供水设施效能等问题。
通过相关立法,还将进一步完善有关供水行业发展和供水用水监管制度。一是明确政府责任、供水单位责任和完善行业监管。随着水务市场化改革推进,政府既不能像过去管企业、管人事,直接干预供水市场,又不能放任自流或选择性管理。供水单位是取得政府授权的经营者,应当持续稳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满足用户对供水服务的需求。相关立法过程中,将进一步明确供水行业的准入、运营责任和退出机制;通过制定供水规划和行业标准,明确设施建设、运行安全、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等重要环节上政府与供水单位的责任,依法对供水行业实施有效监管。二是厘清供水单位、用户、设施投资建设者等主体的责任,保障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我省的镇村供水工程由于投资回报率较低,维修管护难度大,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热情不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有限,大部分资金需地方财政和群众自筹解决,难以按企业化的模式进行建设运营,工程的管护责任难以落实到位。在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过程中,通过立法等途径最大限度上厘清供水单位、用户、设施投资建设者等主体的责任边界,促进供水事业更加健康平稳发展。在后续的立法工作中将从设施建设、设施管理维护以及供水单位和用户应遵守的规则等方面规范好各方责任,通过明确供水单位生产、输送和服务的要求,完善对用户逾期缴交水费、违法用水的处理以及对公共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和禁止行为等规定,维护供水用水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加强供水用水市级地方立法工作。我省各地对供水用水市级地方立法工作也相当积极。据了解,《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已分别列入本市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当前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中山等地市供水用水条例立法及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继续加强其他新取得立法权城市在供水用水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政策指导工作。
请你们继续关注、关心和支持我省的城乡供水的立法工作,不吝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感谢大力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