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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53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8-09  09:4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廖俊平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新型城中村公益性改造,建设美丽城中村的提案收悉。经会省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研究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城中村在经济、社会、土地、建设等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健康发展的难点问题。你们提出关于推进新型城中村公益性改造、建设美丽城中村的提案切中我省工作实际,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和现实意义,我们对此非常赞同和支持。

  二、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工作。2016年6月,全省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城中村改造直接关系民生,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我省通过“三旧”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历史建筑保护等一系列工作举措,有力推动了城中村环境整治、综合改造、历史文化保护和基础设施完善。截至2018年3月底,全省通过“三旧”改造工作共改造旧村庄项目1019个(占地面积7513公顷),保护传统特色文化建筑777万平方米,建设城市公益事业项目1220公顷。具体举措如下: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推进城中村改造。指导各地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宏观引导。充分考虑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功能再造、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脉等目标,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模、时序、策略、空间布局等。同时,通过规划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片区范围,整合分散的土地资源,推进连片成片改造,解决城中村“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问题。对于连片改造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零星土地,在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前提下,支持按规定程序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是出台政策,着力促进城中村基础设施提升完善。2011年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提出“三旧”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用地不小于改造范围的15%,并视不同需求按5-15%的配建比例落实保障性住房。2016年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鼓励市、县级政府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三旧”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历史文物保护、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等。

  三是转变观念,解决城中村改造“大拆大建”问题。一方面持续加强对全省城中村改造中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2010年6月,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要求各地在“三旧”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切实保护好我省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着力保护古村落的格局风貌,保护不同地域的文化特色。201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54号),要求加大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力度,各地要从“三旧”改造的图库中选取历史文化遗存较为丰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地块,提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实施主动保护。另一方面逐步改变“大拆大建”的改造方式。2017年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7〕322号),对广州、韶关两个试点城市的老旧小区改造进行试点,探索出微改造模式。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并提请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城市老旧社区环境改善行动指导意见》,意见出台后将把老旧社区、城中村微改造方式推广到全省。

  四是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解决城中村“改造模式选择难、融资难、启动难”问题。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城中村”改造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三旧”改造模式:原土地权利人可以优先申请自行改造或者合作改造。如对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主动申请将其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可由其自行组织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鼓励原用地者支持改造,对于原土地权利人申请自行改造的,经完善相关手续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于有意参与的市场主体,可采取收购相邻地块的方式,将分散的地块合并归宗后集中实施改造;土地权利人自身无力或不愿实施改造的,也可将土地交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获取相关补偿安置。?通过自主选择上述改造模式,搭建多方利益分享平台:原土地权利人或市场主体可直接获取改造开发收益;无力实施改造的土地权利人,还可以交由政府实施改造,取得土地出让补偿;政府方通过改造完善了城市功能,优化了城乡面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有力解决“融资难、启动难”的问题,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和安全整治,助力规范城中村秩序。一方面制定出台《广东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各地用五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处理全省违法建设。同时督促各地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复核等工作,加强棚户区、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地段违法建设查处。据统计,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一年多来,全省共查处违法建设7225万平方米,有效制止了城中村的私搭乱建等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始终将城中村作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加强老城区和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40411号),不断推动各地政府改善城中村消防基础设施。同时,严密城中村治安防控,稳步推进“雪亮”“铸盾”工程,指导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社区民警常态化巡逻防控机制,严厉打击妨害基层“两委”工作秩序、黑恶勢力侵害村务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城中村社会治安稳定。

  三、为进一步推进城中村公益性改造,我省相关部门将继续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出台《广东省城市老旧社区环境改善行动指导意见》,指导各市采取“微改造”方式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指导各市加大“城中村”项目推进力度,改变目前成本高、难度大的“大拆大建”城中村改造方式,逐步转变为“拆、改、治”多种方式分类推进城中村改造。鼓励城中村现有合法建筑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影响消防安全和城市交通、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活化利用,引入艺术、媒体、信息、网络等新兴产业。鼓励房地产企业与村集体合作改造建设高品质共享长租型公寓,增加住房租赁“供应池”。

  二是落实“城中村”改造资金激励政策。“城中村”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积极筹集改造资金。“城中村”改造地块由政府征收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改造收益的分享充分调动其改造积极性。允许“城中村”自行改造或与公开选择的主体合作改造,并可在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将土地返供给改造主体。

  三是加快“城中村”改造地块用地审批,降低改造的制度性成本。指定专人,分区指导,督促地市用好省委托下放的审批权,将“城中村”改造的用地审批纳入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对符合要求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优先审批、即收即办、限时办结。加快探索宅基地管理改革,破解“城中村”“非法转让、出租、倒卖”以及“乱搭乱建、超额占地建房”等问题。研究出台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拟在坚持“一户一宅”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建立完善宅基地有偿和无偿退出机制。

  四是扎实推进城中村“路改”“水改”“电改”“气改”,保障消防通道、消防用水顺畅,保障电气线路和燃气使用安全。同时,继续组织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夯实基层警务基础,严厉打击城中村违法犯罪,完善社区民警兼职进“两委”机制,规范群众治安联防组织建设运作,组织发动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参与治安联防,构筑严密的城中村治安防控网,全力维护城中村治安持续稳定。

  我们十分感谢廖俊平等委员对我省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建议,这对目前我省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也请您继续关注、关心和支持我省城乡规划与建设工作,不吝提出宝贵的意见。

  感谢大力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3日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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