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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依法加强监管,科学规范建筑市场,扶持民营建筑业做大做强的建议》(第1367号)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广州市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应用不够合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您关于科学规范建筑市场,做大做强我省建筑业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在此表示感谢。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广州市政府采取措施改进完善诚信体系,依法加强监管、科学规范建筑市场,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关于广州市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和应用
(一)基本情况。广州市住建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部署,解决建筑市场乱象,牵头制订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规则和标准,于2009年建立了广州市建筑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该体系对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全过程特别是施工现场守法履约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可应用于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实现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密切联动,引导施工企业将管理重点从“重经营轻现场”转变为“重经营更重现场”,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了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的监控督查。同时,该体系对促进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建筑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以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监管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形成良好示范。当然,该体系也表现出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评价不够全面和客观,主因是信息采集能力仍不够,导致信用信息收集广度和深度不够,偏重于企业信息,而对从业人员信息收集不足,对较为隐密的建筑活动要素信息收集更为薄弱,同时对市场主体实际表现的反馈信息采纳鉴别不够。二是由于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评价主体一直未发展起来,政府部门承担了本应由信用市场承担的职能。这些与你们反应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吻合的,广州市住建委已计划对现有诚信评价体系进行改进完善。
(三)改进计划。
1.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和招标人负责制,广州市政府拟不再以主体身份开展诚信综合评价,也不再强制诚信评价应用,而改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使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因相关文件的制定及发布需要一定的时间,为确保现有市场平稳过度,现行施工监理诚信评价体系拟再实施一年。
2.广州市住建委将制定《广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围绕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公布、交换共享、档案管理和失信惩戒等内容进行设置,将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的要求予以明确和完善,包括用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能力、经历等特征的基本信息,守法诚信经营、争先创优,受到奖励和表彰的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承诺的失信信用信息。届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将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3.广州市住建委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工程保险机构或其他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试行信用评价,政府部门记录和发布建筑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表现,推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根据其与承包商之间的民事关系,对承包商开展履约评价,着力培养信用市场。
二、关于取消“诚信体系”,恢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认定投标资格的体制的建议
(一)关于招标投标领域“诚信体系”应用问题。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省都对招标投标领域诚信建设工作做了明确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同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要求全省“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建立涵盖招投标情况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因此,“诚信体系”将按顶层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不会贸然取消。
(二)关于认定投标资格的问题。建议中所提及的“当资质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超过12名时,全部为正式投标人;当资质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2名时,则通过摇珠等随机方式抽取12名成为正式投标人;正式投标人通过专家评审、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中标条件的,再以摇珠方式确定投标人”的设想,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的规定相冲突。
三、关于政府出资建立公开透明的建筑施工企业资料库的建议
目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建立了“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通过平台查询我省建筑业企业的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欠薪行为、重大变更等信息。
四、关于政府切实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监督、处罚权,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建议
行政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到达震慑一片、净化一方的效果。但在实际执行层面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如违法行为通常较为隐蔽,日常监管手段难以查处,行政处罚对证据要求高而监管部门没有强制调查权等,即使发现线索,违法主体拒不承认时,也很难取得有效证据。即使如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均在进行积极探索,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有效推动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净化市场环境。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专项行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设立专门举报渠道,探索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持续保持严查严打的高压态势;大力推行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加强现场考勤和联动管理。另外,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设置指向性要求,不管什么类型的市场主体违法,均严格依法查处。
五、关于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重视鼓励行业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监督的作用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省各行政监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尤其是行业内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投诉举报,并逐步加大各种信息的公开。在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入库、招投标活动等监管环节设置了公示、公开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公众和行业主体均可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的电话、网站、信箱或现场到访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为鼓励举报,诚信评价标准中早已取消投诉不实扣分的规定。
六、关于采取政策倾斜的办法,扶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建议
民营企业为社会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和社会财富。我厅非常关注民营建筑企业的发展,一直致力于优化建筑企业的市场环境,如缩短施工许可办理时间,梳理减少保证金种类、以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同步办理施工许可申报和质量安全报监等。但是“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民营建筑企业中标,给予民营企业更多历练的机会;在工程项目创优(获样板工程、鲁班奖)奖励中,给予民营建筑企业加倍奖励,以缩小与国企的差距;帮助民营企业资质升级,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指导;适当加宽民用建筑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特别是招投标市场的准入条件,以此来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等建议,可能会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造成干扰。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建筑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