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障你的数据安全及获得最佳浏览效果,请使用最新版本的浏览器。

我们建议使用chrome或Microsoft Edge浏览器。

若你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360浏览器、2345浏览器等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1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7-06-26  11:43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王远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出台广东省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国土资源厅、省法制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临时建设是指城镇中因临时需要建设的,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建设通常都会涉及临时用地。您在建议中提出制定并出台我省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的建议,有利于加强我省临时建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我厅表示赞同和支持。

  一、有关临时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一是现行城乡规划和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做了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通过,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临时建设的批准部门、不予批准的情形、自行拆除的要求,并在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期限、建设管理要求、审批程序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通过)第四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增加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补充规定了延期手续的办理,禁止改变用途或者转让,还要求自行拆除后恢复土地原状。

  二是省内部分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对临时建设的管理进行了立法。如《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

  三是省相关职能部门印发了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政策文件。如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9月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有关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加速推进,临时建设的需求逐渐增大,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临时建设进行管理时,其依据为现行有关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仅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范围、类型、临时建设的规模、临时用地权利设置和权利内容、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等方面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管理存在差异。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我厅将认真研究吸纳您提出的建议,按照制定规章法定程序,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法制办等部门开展制定我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工作。在制定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将进行详细调研,梳理和总结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先进经验,着重就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范围、技术标准、办理程序、批后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做好详细规范,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我省城市建设。

  二是大力推行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督促和指导各地编制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层次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建立有效的规划层级传递机制,落实管控要求,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科学布局各类用地,满足各类城市建设要求,减少不必要的临时用地使用和临时建设行为的发生。

  三是指导和督促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和临时建设行为的管理,依法依规,严格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加强对临时建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行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张锦明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