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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016010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6-08-17  09:09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民盟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广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的提案收悉,经会省环境保护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感谢你们对我省垃圾分类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在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过程中,省政府及我厅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并监督指导各地落实推进,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工作情况

  开展垃圾分类,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省政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将其纳入《广东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全省垃圾分类工作一方面是从广州、深圳推向珠三角。广州、深圳2个城市作为全国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在两市的带动下,珠海、佛山、中山、江门、东莞等其他珠三角城市也加大了垃圾分类工作力度,加强了宣传引导,选取居住小区开展垃圾分类试点,惠州市更是将垃圾分类试点范围从中心城区扩大到县城。另一方面是从城市推向农村。我厅组织编写《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确定了南澳县等8个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县。同时,全省建立并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各地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法规政策和技术指引,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部署,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法规体系建设。2016年施行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垃圾分类作为专章列入其中,为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供法律依据。为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广州、深圳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如广州市修改制定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9月1日实施,全面规范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原则、要求、方法、义务与权利以及管理全过程;制定完善了《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作业规定》等规章制度、地方标准。深圳市制定出台《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日施行,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二)积极推动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多形式开展垃圾分类资源化回收工作。一是推进实施示范试点,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推广广州、深圳市的垃圾分类示范的先进经验,推动全省垃圾分类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争取申报下一批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广州创建学校垃圾分类示范基地1374所、94%以上中小学创建成为社区垃圾分类示范基地,并按照两年一个周期,组织对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市级垃圾分类示范基地开展创建、复评和升级工作。深圳市启动新一轮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先在福田区金色家园、南山区塘朗雅苑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全市共创建1643个垃圾分类示范单位(小区)。二是探索分类投放模式,开展资源回收活动。积极推广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目前,广州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模式的社区达到953个。2015年700多个物业小区累计开展5000多场“资源回收日”活动,回收各类可回收物共700多吨,回收废旧织物1357吨。

  (三)加快垃圾分类处理终端设施建设,不断健全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一是加快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建设。指导各地加快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统筹安排各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布局,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完善垃圾压缩、垃圾焚烧、填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确保设施运行安全有序。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启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111座,无害化处理量达8.17万吨/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1.2%。二是对分类投放的垃圾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可回收物按照现有资源回收渠道以及“回收哥”等互联网+方式分类收集,废电池和废荧光灯管分别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交由各区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并处理,其他垃圾则按照原有的生活垃圾清运模式,送至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广州市不断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合格社区建设相配套,优化分类收运线路704条,升级改造压缩站91座,重点规范了405个垃圾分类合格社区分类收运转运点的管理。

  (四)探索引入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并将服务延伸到源头,督促与指导公众分类。一是指导各地市在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的实践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引进国有企业(主要是供销社下属企业)、私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先后建立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示范街(镇)。鼓励以垃圾分类为纽带拓展利益链,推动供销社以回收促分类,建立街道垃圾分类促进中心,重点保证分类服务能够引进合适的第三方、保障第三方合理盈利等和保证第三方服务的绩效。目前广州878家回收网点升级改造项目已全部验收,累计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3100个,2015年全市共回收再生资源总量250多万吨,其中低值可回收物70多万吨,有效推动了源头分类和二次分拣,减少了焚烧填埋处理的垃圾量。二是创新作业与服务方式,以保洁公司为垃圾分类第三方企业化服务的骨干企业,以传统的环卫保洁为载体,构建分类投放点、便民回收亭、二次分拣平台、大件物品交换平台等网点,初步建立和形成了保洁加分类、保洁加分拣、保洁加宣传、保洁加巡查和保洁加服务分类保洁作业方式。三是引入“互联网+分类回收”概念,创新可回收物收集模式。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智能分类项目试点工作,建成“互联网+”智能垃圾分类系统,通过智能垃圾分类获得累计积分兑换商品的模式,充分调动市民参与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提高垃圾分类正确率,有效统计生活垃圾构成情况,实现垃圾分类工作的可评价性,同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深圳市推动“回收哥”O2O平台上线。通过互联网线上服务平台和线下回收服务体系两线建设,在宝安区、罗湖区、南山区、福田区、龙华新区、龙岗区等区吸引800人“回收哥”、4万多人次居民用户加盟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为市民提供上门服务,打造先进、便捷、接地气的分类回收体系。

  (五)深入开展垃圾分类社会宣传发动。一是持续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一是指导广州等地开展“垃圾分一分,文明伴我行”为主题的全民志愿行动、“垃圾分类全民行动日”、垃圾分类“小手拉大手”等活动,举办“垃圾分类 变废为宝”创意手工作品征集大赛、垃圾分类海报漫画设计大赛、学生志愿者领袖奖励培训营活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垃圾分类宣传活动等,进一步展现垃圾分类的理念和精神文化。二是引入媒体宣传平台,积极推广垃圾分类和减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平台,广泛宣传垃圾分类的知识,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意义,开展各项垃圾分类和减量宣传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的全方位互动,吸引广大市民参与,积极营造垃圾分类社会宣传氛围。三是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积极开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宣贯培训工作,组织全省省、市、县有关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合共2270人举行10场宣贯培训会,提高了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通过贯彻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法治意识,依法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技术交流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和示范城市、优秀企业进行垃圾分类先进经验和技术的交流。制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电视宣传广告并指导各地分别在本地电视台进行播放,进一步推动垃圾分类,提高广大群众的环卫意识。各地组织中小学垃圾分类教育培训以及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承接企业培训,同时组织各区、街镇垃圾分类一线管理人员开展垃圾分类专题培训,并推进垃圾分类网络大学堂培训上线。四是通过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对垃圾分类回收理念的宣传,提升全社会对垃圾分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截至目前,我省有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一个国家级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5个省级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各基地配套建设参观路线、宣传能力、安全保障等软硬件设施,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参与程度。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如垃圾分类知识的有效普及率低、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我们深感垃圾分类工作任重道远,没有全社会及企业的参与,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将难以有效推动,因此对委员提出的推广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的建议我们会积极采纳。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直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继续巩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成果,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目标,加快城乡垃圾分类处理一体化,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垃圾分类处理水平。二是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权责,健全第三方参与制度,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企业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通过企业化运作方式提供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引导与督促公众自觉分类,保障督导人力的持久性。三是逐步建立形成全程综合多元评价监督机制。完善垃圾分类第三方服务的绩效评价方法,最大化垃圾处理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继续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开展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工作,通过试点先行,推广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和定点投放,全面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四是以宣传落实条例为契机,依法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通过加大条例宣贯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的舆论宣传,有效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倡导工作,提高管理队伍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培养群众垃圾分类的习惯,提高群众垃圾分类的责任意识。重点强化未成年人的卫生教育,从中小学生抓起,引导他们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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