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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芳代表:
《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义务教育学校政策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省教育厅的意见,现就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义务教育学校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存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中小学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了部分地区义务教育学位紧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产生的问题及该提案中提出的建议值得引起重视。
自1986年我国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以来,我省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解决了我省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素质、为国家培养人才奠定了坚实基础。义务教育学校是我省义务教育的重要基石,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教育设施是城乡建设中必须配套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中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的相关文件和精神,我们深表赞同。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在城乡建设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高度重视
今年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强调要在社区中配套建设中小学等义务教育设施。6月1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对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尤其是教育设施配置,予以了强调。实际上,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的相关要求,对落实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做了大量工作。
(一)制定配套政策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标准化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深入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标准化发展,科学规划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我省在规范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教育配套政策方面制定了系列政策。2009年4月,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对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城镇新建居民区的配套学校必须与居民区同步建设”。2013年8月,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明确规定“按照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加强城镇新建住宅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小区,必须配建小学。”
(二)充分发挥规划对义务教育学校及设施建设的统筹先导作用
坚持“规划先行”,在指导各地组织编制各级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各类义务教育学校的设施建设和用地要求,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及各地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标准,并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及组团布局特点,充分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及设施的数量、布局和位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小区用地“招拍挂”时应同时公布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条件。
2015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同时,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加强保障措施,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和设施的配套建设
一是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义务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义务教育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验收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政府应及时接收并将其办成义务学校。二是督促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将是否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义务教育学校设施和用地等作为审查内容进行把关,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各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确保义务教育设施(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用地和建设得到有效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认真贯彻省城市工作会议以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4号)精神,将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作为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方面,并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督促各市落实教育配套的责任。
(二)发挥省发改、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城镇新建住宅小区义务教育配套设施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等相关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三)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出台我省城乡规划关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配套标准,为规划、建设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教育设施的提供保障。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和规划验收阶段,按照规划落实配建学校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要求。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新建小区的规划验收,凡不符合配建要求,达不到配建标准的新建住宅区一律不得规划验收和销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