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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6-06-17  15:4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李启和代表:

  《关于新建住宅区学校配套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学校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部分城市中心城区存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中小学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导致了部分地区义务教育学位紧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产生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学校配套是我省义务教育的重要基石,包括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是城乡建设中必须配套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中配建学校的建议,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的相关文件和精神,我们深表赞同。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对在新建住宅区中配建学校工作高度重视

  今年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印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强调要在社区中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6月13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对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尤其是教育设施配置,予以了强调。实际上,近年来我省积极落实国家的相关要求,对落实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做了大量工作。

  (一)制定配套政策推动住宅区配建学校,实现教育优质均衡标准化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深入推进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标准化发展,科学规划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我省在规范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教育配套政策方面制定了系列政策。2009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广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9〕26号)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大对中小学教育资源的整合力度。城镇新建居民区的配套学校必须与居民区同步建设”。2013年8月,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明确规定“按照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加强城镇新建住宅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10000户以上的居住区,必须单独配建中学;3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的小区,必须配建小学”。

  (二)规划先行,科学统筹配套学校及设施建设

  坚持“规划先行”,在指导各地组织编制各级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各类配套教育学校的设施建设和用地要求,依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及各地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标准,并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及组团布局特点,充分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及设施的数量、布局和位置。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小区用地“招拍挂”时应同时公布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条件。

  2015年,广东省地方标准《宜居社区建设评价》( DB44T 1577-/15),经省质监局批准施行。其中第1社区空间一1.1基础项一1.1.6明确规定了:社区或周边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服务半径分别不大于300米、500米和1000米。2015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同时,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提出具体的要求。

  (三)加强保障措施,促进新建住宅区学校等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一是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义务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义务教育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验收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政府应及时接收并将其办成义务学校。二是督促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将是否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义务教育学校设施和用地等作为审查内容进行把关,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各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查处,确保义务教育设施(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用地和建设得到有效落实。

  (四)提供教育资源和财政支持,提升配套学校办学和服务水平

  一是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配套公办学校的经费支持。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经费投入,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从2015年起,已提高至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2015年省财政共下达省级和中央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90.12亿元,保障全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日常运转和教学活动。二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坚持把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集中各种教育资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5年12月,全省教育强镇、教育强县(市、区)、教育强市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4%、89%、57%,有108个县(市、区)通过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9%。全省121个县(市、区)均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系数(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0.65、0.55)标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办学条件方面的差异已大幅缩小。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是认真贯彻省城市工作会议以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4号)精神,将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作为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方面,并纳入城市党委、政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督促各市落实教育配套的责任。

  二是发挥省发展改革委、国土、城乡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3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设置,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城镇新建住宅小区义务教育配套设施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等相关工作,及时接收并将其办成公办学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项目,教育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验收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凡不符合配建要求,达不到配建标准的新建住宅区一律不得规划验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出台我省城乡规划关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配套标准,为规划、建设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在内的教育设施的提供保障。

  三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学校教育、场地、环境资源,加大政府投入,改造公办学校食堂和宿舍条件,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内托管接收能力,接受更多的学生在校内就餐和休息。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定期张榜公布经过政府部门认证的正规的校外托管机构,引导学生进入正式审批的校外托管机构,解决临时托管问题。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3号),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补助的、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学生健康体检费等。各学校如需提供午休托管服务,符合上述开支范围的,可从公用经费中开支相关费用。

  四是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战略规划,加快完成教育创强任务,强化学校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加快推进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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