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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71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6-06-08  09:4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李碧芳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贫困山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梅州市政府、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设施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2012年以来,省政府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列入重点工作,并连续将其作为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进行督办。我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工作部署,从政策制定、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宣传引导等方面整体考虑,加快建设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长效运营机制,强力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设施建设从无到有,运营模式渐趋完善,保洁队伍逐步建立,资金投入持续加大,垃圾减量、宣传推动等工作取得突破进展。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启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111座,无害化处理量达8.17万吨/日;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1.2%。全省已基本建成或运营63个“一县一场(垃圾处理场)”,全省1049个乡镇全部建成“一镇一站”,约14万自然村已全部建成“一村一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明确任务目标,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生活垃圾五年治理的电视电话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于2015年初制定印发《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目标和年度目标,提出到2017年底,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建立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长效机制,村庄保洁覆盖面达到90%,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比例达50%,县(市、区)城区和镇建成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全省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基本实现市场化运营。根据上述目标任务,提出了全面开展农村保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费用保障机制、推行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等重点任务,落实了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出台《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并将农村垃圾管理纳入其中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为推广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结合住建部等十部委印发的验收办法,结合广东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验收评价办法》,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验收评价提供依据和标准。

  二、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一)多方统筹资金,支持农村垃圾处理工作。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12年省财政设立省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借鉴“十一五”时期支持我省东西北地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做法,一次性投入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资金8.4亿元对粤东西北12个欠发达地区(市、县、区)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及除从化市、增城市以外的65个欠发达县(市)和曲江、潮阳、澄海、潮南四区建设的“一县一场(厂)”、“一镇一站”、“一村一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补助。二是“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治污保洁及垃圾处理专项资金1.9亿元,2016年省财政安排治污保洁及垃圾处理方向资金8000万元,比上年增长160%,为70个欠发达县(市、区)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体系等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垃圾处理示范村建设。三是“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5.5亿元,2016年省财政安排省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向)3亿元,比上年增长100%,重点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项目,继续加大支持农村环境连片示范县项目,补助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各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镇、示范村建设。四是2014年以来,省财政安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专项奖补资金11.1746亿元,用于支持各地市“一县一场”建设工作,奖励15个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达标示范县的建设,奖补纳入范围各县(市、区)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体系,补助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城乡保洁等相关工作。五是实施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污染减排“以奖促减”政策,2016年安排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污染减排奖励资金7000万元,其中从省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中安排3490万元,从省排污费中安排3510万元,推进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六是2016年省财政安排粤东西北新一轮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69512万元,用于补助各市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七是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争取世界银行贷款1亿美金,我省落实配套及还贷资金7.6亿元,支持开展世界银行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推进农村环境及农业面源污染检测点及体系建设。

  (二)充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设立环保基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基金)。省财政出资/亿元设立环保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使财政资金达到10倍放大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利润微薄的粤东西北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项目,实现粤东西北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的全面规划、全面覆盖、无一漏网的目标。目前,广东环保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已引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采用母子基金的架构,基金总体规模约/0亿元,其中母基金规模约103亿元。

  (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推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我省于2012年印发实施《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2014年,我省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实施细则》,建立了较为科学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办法。按照以上办法,/12-2015年,我省一共拨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60.23亿元,年均增长38.02%。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地方政府可统筹用于农村垃圾处理工作。

  (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统筹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等民生项目建设。近年来,省财政按照“压省级,保地方”的思路,不断压缩省本级支出规模,加大对市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经初步统计,/11-2015年,省财政对全省市县(不含深圳,下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从1656亿元增加到3099亿元,年均增长17%。2012年-2016年,省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改善民生和均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的支出从78.12%增长到81.5%,这部分支出通过各种形式转移到市县,用于促进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除部分指定用途资金外,可统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等民生项目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

  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梅州作为我省唯一的全境原中央苏区)确实存在财力比较弱,环卫设施建设欠帐比较多的情况。代表提出的建议我们会积极采纳,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贫困山区的扶持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继续健全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面开展农村保洁,落实村庄保洁制度,完善农村保洁队伍。加强对“三边”(山边、水边、路边)环境保洁的整治力度,落实保洁制度,依法制止倾倒垃圾行为。督导各地明确和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运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技术培训,不定期组织专家实地检查和指导。鼓励地方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企业承担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启动对15个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示范县进行达标验收。

  (二)明确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合理分担机制。完善建立县域统筹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收运处理体系,明确市、县、镇、村责任分工,建立省财政扶持、市县财政合理分担村庄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费用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逐步推行县级政府购买服务,以市场化专业化方式开展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大力发动群众参与,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未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县城、建制镇尽快研究开征,乡村按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适当收费,提高居民村民垃圾治理的责任意识。鼓励乡贤捐建捐购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持续有效运行,推进建立农村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

  (三)继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继续安排治污保洁及垃圾处理专项资金,支持70个欠发达县(市、区)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体系,全面开展城乡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费用保障机制、推行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等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垃圾处理示范村建设。采取因素法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进行分配,重点倾斜补助工作成绩明显的地方。继续发挥省财政环保基金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引导地市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采取PPP等市场化模式,推动各地政府以县域为单位捆绑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解决资金短缺和运营水平不高的问题。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将村庄保洁和垃圾收运处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统筹安排包括省财政转移支付在内的资金,妥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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