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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5-07-17  11:00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关于完善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公开房屋信息的建议》(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5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如下:

  房屋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内容,房屋信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群众最关心的权属信息之一。进一步完善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公开房屋信息工作机制,对于实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究,形成了以下办理意见。

  一、房屋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信息查询的主要做法。我省各市、县房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开展房产信息查询工作,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公民可以以权利人姓名为条件查询本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二是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需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并在查询登记表中载明所有权人姓名、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三是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房产信息查询工作中,受委托律师凭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可以查询、复制与当事人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包括打印查册表以及查阅、复制档案);提供仲裁、诉讼立案证明,可以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开信息的程序和制度,不断完善房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和省正在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能。在省级层面,省国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登记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省国土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各市、县层面,正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稳妥开展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以及相关业务衔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继续做好房屋信息公开查询的制度建立、完善工作,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地便民利民。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仅限于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且出于对保障自身利益及交易安全的考虑,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匹配条件供房屋管理部门核实。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尚不支持以产权人名查询其房产信息。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房产信息查询救济制度,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以进一步方便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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