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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 文号:粤建法[2017]26号
  • 发布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17年01月26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2017-01-26  15:45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部署,加快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建设,取得了积极的成效。现将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全面履职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落实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等13项事项已全部取消行政审批,落实到位。二是创新落实国家授权我省改革先行先试事项,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竞争承接政府服务职能,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公告》,将暂时停止实施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后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转移给相关行业协会承接。三是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暂时停止实施部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暂时停止相关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期间,我省不再以企业资质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将行业自律行为的资信等级作为市场准入的参考条件,同时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可广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做法,向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发文允许我省获得相应资信等级的企业进入外省市场承接相关业务。

  2.健全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完善省直部门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481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审批制度改革、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并报省编办审核。经调整完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共有490项。具体为: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364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7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84项。

  3.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积极配合省编办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在行政审批事项录入模块编写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优化重组行政审批事项的各个要素,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受理范围等,全面梳理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和细化量化材料标准。

  (二)突出重点,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和依法行政制度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一是为推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建设工作,我厅及时开展相关调研,于12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并于12月21日组织召开了全省宣贯会,督促各地全面贯彻执行决定的各项规定,狠抓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二是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稳步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我厅负责起草的《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已报省政府审议;负责起草的《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已经完成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等程序。组织举行了《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建议。三是组织开展了《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为下一步修订条例打下了基础,进一步促进了科学立法。

  2.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按法定程序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还结合深化改革工作需要,全面开展了城市管理执法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

  (三)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加强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一是制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律顾问工作办法》,明确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法律事务的范围、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对防范厅机关法律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作用。二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政府合同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合法性审核,还定期组织法律顾问坐班咨询,有效解答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三是购买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切实提高了办案质量。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我厅依法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并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严格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工作规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四)创新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推动我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深入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改革各项工作进行细化部署,明确各地和各省直部门职责。

  2.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建成“全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录入上报、内容管理、统计分析和信息查询等功能,将有效加强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各级各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同时,依托厅门户网站,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实现执法活动网上监督。

  3.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推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互联网络在线考试。全省2355人参加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类、城乡规划管理类、城市建设管理类、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类和公积金管理类共6个类别考试,合格人数2298人,合格率97%,提高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对厅内部的审计检查工作,全面严格加强管理,规范制度责任,对接受外部审计事项,客观务实提出整改意见并积极落实整改。2016年度全厅配合审计检查共5项,累计办理审计事项共101宗,依法展开审计监督落实整改工作事项24项。

  2.强化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一是实施“三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企业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基本信息、人员和业绩信息;公开行政许可的初审结果;公开行政许可准予结果,使行政审批过程及行政审批信息公开透明,确保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二是建立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省监察厅的监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行政审批系统与省电子监察系统对接,使行政审批从受理、审查、审批等全过程纳入电子监察范围。

  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明确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二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厅长信箱、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等方式,主动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各方面的政府信息。同时,与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现了系统自动对接,2016年向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共推送信息1700余条。三是创新机制加强督查,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公积金、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房屋征收补偿、招投标信息公开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建立健全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机制。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按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并及时督促、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制度,要求及时制定公布清单,引导和支持群众合法表达诉求。

  2.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全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87宗。其中依法予以受理的177宗、决定不予受理的2宗,告知申请人向其他复议机关提出的8宗,受理率为94.65%。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我厅在办案期间加大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力度,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促进了行政复议纠纷的化解。如某企业因不服招标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经积极调解,最终该企业撤回复议申请;某企业因不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多次的政策解释和沟通引导下,该企业撤回复议申请并已重新申请行政许可。

  3.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全年被提起行政诉讼68宗,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51宗,撤销2宗,当事人撤诉1宗,尚未审结14宗。我厅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全部诉讼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按规定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会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厅今年有3宗诉讼案件由机关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切实做好省直单位表率。

  (七)全面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一是制定《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七五普法工作的有序推进。二是积极向省普法办推荐典型、推广经验,“六五”普法期间,我厅一名同志荣获“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一名同志被评为“2011-2015年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一是制定并落实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举办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加强宪法实施,推进依宪治国”等专题法制讲座,在此基础上还创新了学法形式,组织本厅领导干部到法院旁听行政诉讼庭审,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二是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广东宣传教育周集中宣传活动,在厅机关举办了宪法专题讲座,在宣传专栏滚动播放“国家宪法日”主题公益图片,在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宣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七五普法规划,多措并举,营造法治广东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浓郁氛围。

  (八)落实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保障

  1.科学谋划法治建设工作。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时制定了《贯彻<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法治广东建设第二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对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作了具体布置,提出了七大指标、三十四项措施任务,是今后一定时期内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二是印发《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三是制定《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任务分工方案》,细化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措施任务和主要成果,确保各项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工作。我厅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厅依法行政和落实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2015年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省政府依法行政考评中获得良好等次,排名省直单位第7位。考评过后,我厅组织对未得分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拟定了整改方案,逐项提出具体措施并抓好推进整改落实,以问题为导向,促进全厅依法行政工作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安排

  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随着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一些阻碍改革的旧法规老规章亟需清理和修订;二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处于关键时期,在新形势下如何结合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制度的落实并推进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任务依然艰巨;三是我省一些地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仍存在行政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等现象,一些领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下一步,我厅将继续贯彻落实《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心对待、全力以赴,大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努力开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法治建设工作的崭新局面。2017年的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法律制度建设

  一是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继续抓好制度建设,在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等方面积极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确保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二是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推进《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广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立法进度。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开展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并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职责法定化,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一是继续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推进机构、职责、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确保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以监管取代审批的政府管理模式,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快建立改革事项后续监管制度,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三是完善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应用,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

  (三)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我省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快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一案一档等制度。三是加快推进落实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五年行动,在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的基础上,强化全省规划建设遥感执法系统运用,多措并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并逐步消化存量违法建筑。四是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法院等部门执法联动。

责任编辑:张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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