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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734996318
住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工业区西南园C区24-7号之二(F4)自编一楼101室102室、103室
2024年12月24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总部大楼项目发生1起施工机具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2月21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及相关工程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的问题如下:1.未提供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台账,无公司安全文明措施费台账。2.未能做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未提供企业近两年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表。3.脚手架方面,脚手架连墙件为2步4跨,未按方案要求设置,方案无地基承载力计算内容等,现场全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棚等;模板方面,首层6米模板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见边梁计算内容,现场2-8层模板工程未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操作平台方面,现场移动操作平台步距和间距未按方案要求设置,未见上人通道,无防护栏杆,未进行安全验收等;塔吊方面,塔吊楼层上人通道提前拆除,司机通过附墙件进入驾驶室,驾驶室回转操纵手柄零位自锁装置失效,绑扎钢丝绳编结长度不满足要求等。4.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等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未提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台账和应急演练记录。以上事实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东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40号),你单位6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7月18日至8月16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