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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珠海市胜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6KA27
住所(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鑫路441号908
2024年6月18日,由你单位参建的金湾南水汇华领峯花园项目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3月20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及相关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1.未制定完备的操作规程,无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投入多为施工机具,未见其他类目。3.未做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近两年安全培训计划和实施记录不全,无2025年教育培训计划,2024年未见4-12月实施情况。4.未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根据2024年2月份培训记录,人员“宋豪杰、宋军杰”未见保险缴纳证明。5.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无安全防护用具发放记录。6.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未编写救援路线及应急联系人,无应急演练记录及照片。以上事实有《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珠海市胜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六)、(七)、(九)、(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3号),你单位5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6月5日至7月4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