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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强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5〕15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8日
关于广东强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30  10:34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强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664964291D

  住所(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兴华路77号二楼

  2025年2月24日,由你单位承建的阳春市中医药产业园地块中医药科技产业园项目-智能制药车间1#、提取车间1#发生1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4月3日,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阳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及相关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问题如下:1.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带班检查记录,无危大工程施工检查内容。2.未提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证明资料,无施工安全措施费用投入计划表,安全生产投入支付凭证不清晰。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现场移动汽车吊作业司索指挥工无证上岗。4.未能做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见考核记录,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不完善,无考核资料。5.办公、生活区临时设施无验收记录,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进场查验登记记录,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未挂设操作规程,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6.外脚手架、高支模、落地式卸料平台等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验收记录。7.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且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无相关应急救援演练资料。以上事实有《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东强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六)、(八)、(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5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4号),你单位5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5月29日至6月27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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