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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执罚〔2025〕4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3日
关于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16  09:40    来源:本网

  被处罚人: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MA9YB56F9F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7号宏太智慧谷四号楼7楼自编706房

  经查,你公司在汇洋·威尼斯花园(B座)项目(下称威尼斯项目)施工过程中,将标称由广东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ZN-RVS2*2.5mm²(红色/蓝色)、ZN-RVS2*1.5mm²(黄色/绿色)、ZN-RVS2*1.5mm²(黄色/红色)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绞型连接用软电线(以下统称涉案电线)使用在威尼斯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上述涉案电线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分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E2024(31)A092355110130004、E2024(31)A092350110130003、E2024(31)A092345110130002,以下统称“举证报告”)、《汇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240529)、涉案电线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5〕1号),向你公司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汇洋·威尼斯花园(B座)项目材料问题行政处罚的异议陈述报告》、涉案电线标称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异议情况说明》和《电线电缆燃烧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E2024(31)A068338441830005、E2025(31)S000398441900027、E2024(31)A068340441830006、E2024(31)A068337441830004,以下统称“对比报告”)等文件,提出了四项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请对涉案电线材料重新抽样复检,理由为“对比报告”检验结论与“举证报告”检验结论不一致,不排除“举证报告”受抽样环境、检测方法或样品运输储存过程中产生误差;二是无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已履行审慎管理义务;三是企业经营困难,恳请减轻处罚或分期缴纳。四是陈述你公司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

  你公司陈述对涉案违法行为采取整改措施的意见本机关收悉。对你公司提出的其他意见,经复核,本机关有以下三项意见。

  意见一:不采纳对涉案电线重新抽样复检的申请。理由:一是“对比报告”所对应的受检电线与“举证报告”所对应的涉案电线的型号规格、所属工程项目均不相同,“对比报告”所对应的受检电线及其检验结论与涉案电线无关联。二是“对比报告”与“举证报告”均为同一检验机构出具,不存在抽样环境、检测方法不一致的情况。三是经复核,涉案电线所抽取的样品没有明显破损。

  意见二:采纳你公司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故意的申辩,不采纳你公司已履行审慎管理义务的陈述。理由:本机关调查发现涉案电线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中没有对电线电缆燃烧性能进行检验,你公司在开展涉案电线质量检验过程中,既没有发现涉案电线出厂检验报告缺失燃烧性能检验数据的情况,又没有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案电线进行复检,存在履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义务不到位的情节。

  意见三:采纳你公司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不采纳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规定已设立了因经济困难给予行政相对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制度,你公司陈述的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不能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裁量基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涉案《汇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240529)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肆万肆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叁分(¥10144964.23元)的2.2%,即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贰角壹分(¥223189.21元)的罚款。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你公司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本机关决定。

  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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