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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郑民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执罚〔2025〕3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13日
关于郑民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16  09:36    来源:本网

被处罚人:

  姓    名:郑民锋

  身份证号:4402021992*******8

  地    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和平路75号*******

  经查,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汇洋·威尼斯花园(B座)项目(以下统称威尼斯项目)施工过程中,将标称由广东某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ZN-RVS2*2.5mm²(红色/蓝色)、ZN-RVS2*1.5mm²(黄色/绿色)、ZN-RVS2*1.5mm²(黄色/红色)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绞型连接用软电线(以下简称涉案电线)使用在威尼斯项目的消防安装工程,上述涉案电线经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以上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分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E2024(31)A092355110130004、E2024(31)4092350110130003、E2024(31)A092345110130002)《汇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240529)、涉案电线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以及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并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裁量基准,对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涉案《汇洋·威尼斯(B座)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240529)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零壹拾肆万肆仟玖佰陆拾肆元贰角叁分(¥10144964.23元)的2.2%,即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贰角壹分(¥223189.21元)的罚款。

  你作为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25〕3号),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鉴于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对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64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从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福林达(广州)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违法行为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壹佰捌拾玖元贰角壹分(¥223189.21元)的5%,即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伍拾玖元肆角陆分(¥11159.46元)的罚款。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你确有经济困难,需要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由本机关决定。

  如不服本机关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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