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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深圳坤宏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WMW0R
住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大王山工业二路1号4A064
2025年2月2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你单位施工的黄江实业田心太阳神地块保健食品及药品厂房和仓库装修修缮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较多问题,问题如下:1.未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资料。2.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资料。3.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未配备项目经理和安全员。4.未提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5.未提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资料。7.未提供参加工伤保险资料。8.未提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资料。9.未提供职业健康资料。10.未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设施设备材料。以上事实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深圳坤宏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14号),你单位4月2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5月9日至6月7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