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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5〕8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7日
关于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5-12  14:15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76746327Y

  住所(地址):化州市下郭街道龙滩龙珠一路周一林房屋四楼

  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承建的恩平市逸翠龙湾一期8#、一期地下车库2(主体阶段)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1月21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此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存在较多问题,问题如下:1.未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基坑边坡未按要求放坡;1#塔式起重机地面防护门敞开未上锁;材料堆放区未配置灭火器;地下室顶板模板支撑体系个别立杆利用方木和模板受力,不满足承载力要求;现场裸土未覆盖;临时防护栏杆立杆间距过大。3.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4.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提供应急演练相关资料。以上事实有《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报送涉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18号),你单位4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5月9日至6月7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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