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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1J8838C
住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武江科技工业园内韶关市光华机电五金商贸城C2 幢302号商铺第三层
2025年1月8日,由你单位承建的韶关市华明高级中学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2月11日,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你单位和此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提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且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签字。2.1#楼和9#楼剪刀撑搭接部位长度不足1m,且1#楼剪刀撑未连续设置至顶部。3.7#楼底部存在建筑垃圾覆盖脚手架基础的情况;9#楼顶部脚手架外伸长度超出两步;12#楼脚手架上堆料、垃圾过多,还违规放置临时电箱。4.6#楼脚手架通道边缘、8#楼至12#楼之间的连廊施工缝、10#楼平台洞口以及12#楼施工电梯通道口,均未设置防护栏杆和盖板。5.11#楼和12#楼出入口的安全通道为单层防护棚,且防护棚板材厚度不足,同时11#楼中部通道出口未设置防护棚。6.7#楼与8#楼之间的钢筋加工棚防护未能完全覆盖钢筋加工区域。7.11#楼梯屋面周边防护高度不足1.5m。以上事实有《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报送韶关市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3号),你单位3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4月9日至5月8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