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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森永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4MA54E93MXC
住所(地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墙老工业区
2024年11月2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十二组在广东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发现你单位施工的盛景豪庭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较多问题。巡查结束后,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5年1月7日,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和此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你单位和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1.仅有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2人、项目负责人(B证)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4人,缺少项目负责人(B证)3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1人。2.未提供安全生产责任险购买发票以及工人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依据。3.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合格证、购买凭据等台账。4.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正在施工的情况下,对应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高大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深基坑未落实第三方监测;临水临电专项方案未附有经公司有关人员签名审批封面,且现场与方案内容不符。5.塔吊吊装吊笼材料堆放超过吊笼高度且无防护,塔吊电箱周围未设置足够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且塔吊作业人员进场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6.钢筋制作场西侧电箱保护接地体违规使用螺纹钢,地下室电箱存在一闸多机和未作保护接地措施的现象。7.地下室出入口处立杆悬空搭设。8.外脚手架基础堆放的杂物未及时清理且外脚手架首层未挂设安全网。以上事实有《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森永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二)、(四)、(七)、(八)、(十一)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四)、(七)、(八)、(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号),你单位3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3月24日至4月22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