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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0718666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2024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山海雅居主体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六路)发生一起中毒、窒息和淹溺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4年12月16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照明采用220V,灯带与架体钢管、金属围挡之间无绝缘措施。2.灯具金属外壳未连接保护PE线,灯具前侧带电电极部位无防护罩。3.局部配电箱、开关电箱内保护PE线重复接地不规范,部分采用膨胀螺栓作为接地体。4.钢筋加工场内多台机械设备违规使用金属外壳保护接地(代替外壳接零保护)。5.钢筋加工场内钢筋切断机违规使用隔离开关(代替启动按钮开关)。6.环场电缆桥架接头跨接线断裂未及时更换,桥架二端及中间每隔30m未设置接地保护。7.结构外脚手架下方堆积大量易燃木枋、模板,消防设施配备不足。8.结构悬挑外脚手架工字钢搭设后未设置保险倒拉。9.4名爬架安装人员(阳珍、申钟、王超、尹志装)入场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10.未提供爬架首层旁站记录,危大工程过程管控措施不足。11.未提前申请动火作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要求审批动火作业。12.消防验收资料不齐全。13.临时用电验收资料部分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23号),你单位2025年1月3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5年1月24日至3月24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未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的承诺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