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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
住所(地址):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2024年5月19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奥园悦府二期(G16-1/07、G16-2/07)地块(15#至28#楼、S2、Z2-车库、Z3-车库)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9月10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翠微旧村改造项目1#-1地块桩基础及主体工程,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相关文件。3.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4.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5.多台吊篮冲顶限位失效(重大事故安全隐患)。6.多台吊篮未安装防倾斜装置(重大事故安全隐患)。7.多台吊篮安全钢丝绳坠重失效(未悬高100~200mm)。8.个别吊篮未设置相序继电器。9.吊篮下方无危险区警示。10.吊篮屋面支架部分编号缺失。11.部分吊篮安全绳与开启扇互相干涉。12.吊篮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签名空白,安全交底无记录。13.支架处钢丝绳端头未采用金属压制接头。14.未见楼层内电箱9月份巡查记录。15.楼层内灭火器失效。16.阳台临边防护滞后。17.施工现场门禁管理失效,大门进场通道损坏,人员随意进场。18.总平面、地下室与外部单位施工区域未全部隔断分开,存在外部单位人员穿行情况。19.现场大量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20.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人字梯进行登高作业。21.楼层内包装盒、塑料包装、装饰材料等易燃物未清理。22.吊篮管理未挂验收牌、责任牌,吊篮布置在方案中未说明且交叉安装。23.异型吊篮后支腿加固方式不符合方案要求。24.楼层夹角处的吊篮钢丝绳与竖向打开的窗户存在摩擦。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复核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函》和《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八)、(九)、(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81号),你单位10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11日至12月1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