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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67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6日
关于广东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29  08:34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凯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MA5553LXX4

  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2号财润国际大厦A座2112(仅限办公)

  根据《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信息系统查询,发现你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数量不符合要求。2023年12月13日,我厅发函《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通知》,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于2024年3月12日前完成对存在问题的整改。2024年8月13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仅有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无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缺少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8个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8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8号),你单位9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8日至11月26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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