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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222660R
住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A区8-4号(F1)(仅作办公场所使用,住所申报)
2024年8月22日,由你单位承建的立木富山基础电子元器件产研基地项目(位于中山市三角镇进源路1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8月28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项目安全管理方面:1.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投入约800万元,目前仅能提供使用清单合计金额387.6万元(排栅的费用相关证明现场未能提供,合同金额约320万元,已支付金额约290万元);2.未能提供管理人员2023年及2024年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二、脚手架方面:3.厂房二、厂房三外脚手架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4.厂房首层地面有大量钢筋及杂物堆压在外脚手架;5.厂房三的一、四、五、六层外脚手架验收时间与验收牌登记时间不符。三、施工用电方面:6.厂房二、厂房三首层钢筋加工场设备未落实“一机一闸”;7.个别用电设备检查时间与实际时间不符,检查记录已记录到8月31日。四、消防安全方面:8.厂房二、厂房三配备的消防灭火器过期;9.厂房二首层消防栓内未设置消防设备;10.厂房三的六层消防栓无水。五、其它方面:11.现场钢筋棚顶面仅有一块锌铁皮,不能有效防护;12.厂房三升降机出入口临边与外架之间间隙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13.未能提供现场电动斗车的相关进场验收记录。以上事实有《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对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六)、(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77号),你单位2024年9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