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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64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5日
关于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0-21  17:24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2983083P

  住所(地址):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六区上岸路20号

  2024年4月10日,肇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对你单位承建的鸿景誉园北区7栋及一期地下室工程项目(位于肇庆市大桥路和焦园路西北侧)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93.4米、88.9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施工单位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2.首层附属商铺搭设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以上事实有《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一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76号),你单位2024年9月26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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