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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59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7日
关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30  15:14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

  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

  2024年6月15日,由你单位施工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二期(1、2栋)Ⅰ标幕墙工程(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圳园路628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7月15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总经理、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建筑焊工陆华胜持有的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卡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重大事故隐患)。3.未按规定判定动火级别,申请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4.屋面外脚手架首步缺少连墙件。5.屋面外脚手架转折处缺少加固措施。6.屋面外脚手架开洞口处上方缺少加固措施。7.屋面外脚手架个别连墙件伸出扣件盖板未达100mm。8.吊运幕墙单元板的受力钢丝锁缺少马眼保护。9.配电分配箱未上锁,无线路图。10.19#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机安装固定采用4.8级螺栓。11.19#高处作业吊篮电气柜门(门上设有电气元件)未采用软导线跨接;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专用开关箱,6台高处作业吊篮共用一个分配电箱。12.施工现场停放大量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未建立升降工作平台台账清单,未提供升降工作平台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记录(仅提供技术交底记录)。13.施工单位与剪叉式升降工作平台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签名、未签署日期,未签订安全协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1号),你单位8月23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30日至10月2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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