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正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障你的数据安全及获得最佳浏览效果,请使用最新版本的浏览器。

我们建议使用chrome或Microsoft Edge浏览器。

若你当前使用的浏览器为QQ浏览器、360浏览器、2345浏览器等仍出现该提示,请切换至极速模式。×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 名称:关于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50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2日
关于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19  10:40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佛山市云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5092635E

  住所(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1号3座301自编之八

  2024年6月23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年产150000吨食品饮料及其配套产品及10000套食品饮料配套设备产业园建设项目厂房A1、厂房A2、厂房A3、厂房B1、厂房B2、厂房B3(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西南园规划B区19-1)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7月2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缺少危大工程管控措施、重大隐患管控措施、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2.建筑焊工冯敬华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卡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重大事故隐患)。3.未按规定判定动火级别,部分部位未按二级动火审批和作业,申请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4.3#塔机独立高度达到非台风季的最大独立安装高度,已超过制造商规定的台风季最大独立安装高度(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二)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3#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未将吊钩上的吊索取下,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塔机联动操纵台操作手柄零位自锁功能失效(司机人为取消)。6.A1厂房物料提升机安全停靠装置失效(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八条第(五)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7.厂房A1物料提升机预埋地脚螺栓安装固定不规范、不可靠,漏装垫圈;部分架体斜腹杆变形;附墙架布置不符合要求,仅采用两根附着杆件。8.电梯井口未采用安全防护门进行防护,仅使用安全护栏和安全网。9. A1厂房砂浆机专用开关箱门未采用软导线连接;出线处未设置接零保护线(PE线)。10. A1厂房楼层内放置木方、模板,未配备灭火器;B3厂房首层木工圆盘锯无防护罩,未配备灭火器;施工现场未设置消火栓,个别灭火器失效。11.部分双排落地脚手架基础不密实,个别立杆基础悬空。12.A3厂房首层层高约10米,双排落地脚手架未编制相关施工方案,未设连墙件,未设抛撑,端部无之字斜撑。13.B3厂房首层移动脚手架脚手板未满铺,临边防护不足,个别脚轮未锁定。14.部分厂房楼梯平台临边防护缺失,且临边堆砌建筑砖材。15.电梯井口防护门采用简易钢管布设,无挡脚板,固定不牢。16.部分配电箱布设在外脚手架下方,无防护棚等安全设施,电线未绝缘直接挂在金属外架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2号),你单位7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9月19日至10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日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