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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39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3日
关于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06  10:26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珠海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DLG46E

  住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幸福南路5栋1单元403房

  2024年3月18日,由你单位承建的珠海市志兴建材有限公司360万m3/a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化联四路东南侧、南化五路东北侧)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5月16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缺少危大工程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2.未提供安全生产措施费开支情况。3.动火作业审批不规范,申请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申请时间、作业时间和清场时间不符合要求。4.未按规定报审特种作业人员,部分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已过期,电焊工持有的电工证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重大事故隐患)。5.水池有限空间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通风检测记录,无作业审批表,无作业监护记录,无作业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重大事故隐患)。6.多个水平防护当作操作平台(重大事故隐患)。7.地面沟槽临边处、骨料仓结构临边处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杆。8.未设置钢结构盖板安全通道,未搭设人员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平台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9.地面圆盘锯未设置专用开关箱,圆盘锯未设置防护罩。10.木梯梯脚均无防滑措施。11.三层平台临边及洞口防护缺失较多。12.直梯无防坠器。13.多个移动操作平台上口无防护。14.现场吊带均达到报废条件。15.压力气瓶防震圈及安全护帽等安全附件缺失。16.钢结构施工水平钢丝(安全)绳的自然下垂度过大,未挂设安全网。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32号),你单位6月1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8月6日至9月4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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