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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755898
住所(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一区17栋201之二
2024年1月19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万荣商业中心(二标段)项目(位于珠海市珠峰大道东南侧、水郡二路西南侧)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2月22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记录。3.未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2023年安全防护用具发放记录。4.未针对触电、物体打击等易发事故制定预防监控措施和预案。5.未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清单及检查记录。6.未见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相关资料。7.未见钢筋加工区设备进场验收记录。8.T2塔楼13层悬挑外脚手架局部立杆悬空。9.T2塔楼13层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效,且使用多孔插座。10.未设置备用消防水泵。11.办公区灭火器配备不足。以上事实有《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六)、(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3号),你单位5月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