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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屹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3901037J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9号1栋3单元203室
2023年12月1日,由你单位承建的贵阳市白云区工业创投孵化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4月19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危大工程管控制度等;未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近两年建设规模、安全投入数目及票据复印件。3.仅提供5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1名焊工、4名电工)。4.未提供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资料(缺少三级教育资料)。5.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6.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应急预案。7.未提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清单,未提供演练记录和照片。8.未提供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以上事实有《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暂扣屹峰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20号),你单位5月1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