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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30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4日
关于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14  10:56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庞大粤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13380

  住所(地址):吴川市解放北路6号

  2024年3月17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京地海樾府(住宅、综合楼、幼儿园)主体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与共乐路交汇处西侧)发生一起中毒、窒息和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2024年4月17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外悬挑脚手架开口端缺少横向斜撑。3.施工升降机进出层门处临边间隙较大,超200mm。4.登高作业平台缺少临边防护、上下人爬梯。5.自动升降平台防冲顶装置未安装到位。6.一台吊篮未降至地面,搁在首层顶飘板处。7.13#高处作业吊篮提升机与架体连接螺栓未采用高强度螺栓。8.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失效。9.13#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上极限位开关。10.13#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断错相保护器。11.13#高处作业吊篮未设置防倾斜装置。12.13#高处作业吊篮紧急急停开关失效。13.13#高处作业吊篮现场无验收牌。14.8#高处作业吊篮后支架采用穿楼板螺栓固定方式,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判定,属于超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15.2#施工升降机操纵系统启动钥匙失效。16.2#施工升降机大部分层门下部间隙大于35mm。17.2#施工升降机部分附墙倾斜角度大于8°。18.2#施工升降机17层层门损坏。19.3#塔吊电缆悬挂不规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21号),你单位5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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