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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恒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31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4日
关于深圳市恒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14  10:49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恒晖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JL465E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2栋205-206

  2024年3月31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雪花科创大厦项目(钢结构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二路与留仙大道交汇处)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4月18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未明确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实施情况,项目开支情况未提供发票。3.仅提供1个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1个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1个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4.仅提供1个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工)。5.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料(缺少三级教育资料)。6.未提供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资料。7.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8.未提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应急演练资料。9.未提供事故“四不放过”处理情况。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22号),你单位5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7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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