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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27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6月04日
关于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6-14  10:42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1457442A

  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光大路18号1051室

  2023年9月12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广东光大第三代半导体科研制造中心1区5号厂房(框架地上5层一幢)项目(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生态园10号路与55号路交叉口西北角)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4月19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4#塔吊电气柜无电气原理图。2.4#塔吊司机室照明失效。3.4#塔吊近塔身侧缓冲装置安装位置不正确,缓冲装置失效。4.500*1200的大梁支撑出现偏心现象。5.梯段支撑立杆自由端超规范及方案要求,水平纵横杆未连接到边。6.模板支撑龙骨存在偏心情况。7.外脚手架首步未设置连墙件。8.外脚手架每步设置一道大横杆。9.架子工未使用五点式安全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9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检查所发现问题已部分整改落实。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部分成立,但不能推翻其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事实,本机关部分采纳并从轻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6月13日至6月27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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