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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9262T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宝路1号星河WORLD大厦A栋12楼1206
2024年1月12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岁宝国展中心地下室及一区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与泥岗路交界处)发生一起施工机具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3月7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措费使用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等,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未提供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仓库内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未成组配备),且有坏损。3.加工设备均无操作规程和风险警示。4.切割机无固定卡具。5.车间内开关电箱漏保额定动作电流过大(100A)。6.空压机无进场验收标识。7.登高梯梯脚无防滑措施。8.安全帽过期。9.安全带、安全帽未进场复检合格就已发放工人。10.仓库内机具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源线乱接乱拉,材料堆放较乱。11.剪板机操作距离不足,不便于操作。12.风机房未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堆放较多。13.登高车未在结构外设置集中充电区域。14.地下室仓库未安装应急照明,消防水距离较远。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2号),你单位4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5月22日至6月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