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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汕头市瑞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864327474
住所(地址):汕头市泰山路61号主楼二楼7号之一
2023年9月7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广东纳佳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项目(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上镇塔山大道北侧、莲南新美路西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3月19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缺少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2.未提供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资料。3.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清单。4.1#塔机第10~11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中有两个明显松动(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5.1#塔机起升卷筒上钢丝绳排列不整齐,存在乱绳、错层现象。6.1#塔机电气控制柜接零保护线(PE线)未连接。7.1#塔机专用开关箱内未设置PE线接线端子,PE线未采用绿黄双色绝缘线芯。8.1#塔机专用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选用200mA。9.1#塔机电气控制柜内断相错相保护装置不起作用(人为短接)。10.1#塔机司机室内联动操纵台操作手柄零位自锁功能失效。11.1#塔机司机室照明失效。12.1#塔机的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不真实,无问题及隐患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八)、(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4月1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6号),你单位4月1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5月22日至6月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