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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22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09日
关于广东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5-22  15:10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H6Y1E

  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90房

  2023年10月18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中海广场项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11月9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提供近二年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相关资料。3.未提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4.未提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证件资料。5.4名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证件均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未提供2022、2023年安全培训实施情况。7.未提供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资料。8.未提供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资料。9.未提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10.未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清单,无演练记录和照片。11.施工用电未按规范设置,二级分配箱“一闸多机”、未做PE保护、未重复接地,开关箱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未接PE线,楼层电线拖地。12.操作平台简易搭设、位置不合理、防护不足。13.室内电梯(塔1栋)门口区域照明不足,设备井和强电井标识不清晰。以上事实有《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广东山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号),你单位1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5月22日至6月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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