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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四会市顺合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15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8日
关于四会市顺合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4-09  15:54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四会市顺合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4MA4X1R5M50

  住所(地址):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海湾10栋10号铺

  2023年8月7日,由你单位劳务分包的城区街巷整治工程项目(位于肇庆市四会市槎山社区、马田社区、沙田园社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月24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对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学时不足24学时。3.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4.在人员密集高风险地段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足。5.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6.现场作业人员在没有垫塞好长混凝土管的情况下,随意移动短混凝土管构件,造成长混凝土管失稳而滚动并与短混凝土管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四会东城城区街巷整治工程“8·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5号),你单位3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4月9日至5月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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