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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崴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1FA0M6Q
住所(地址):吴川市黄坡镇同乐二街87号一、二夹层
2024年1月4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厂房二、厂房三、研发车间1、综合楼项目(位于肇庆市高新区沙沥工业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月25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缺少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财资〔2022〕136号文安排计划和支出。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建筑焊工黄志财持有的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卡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对重上未标明自重。6.架体连接螺栓不齐全。7.层门尺寸不符合要求。8.停层平台未独立搭设,且与外架相连。9.视频对讲系统功能不完善(无对讲功能)。10.未设置标层标志。11.安全停层装置调整不适宜,功能失效。12.物料提升机司机房带喜持施工升降机起重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13.物料提升机违规加开一侧出入门。14.内外脚手架及电梯井脚手架开口端缺少横向斜撑、局部(内首层)缺少抛撑、出现探头板。15.楼梯步级部位下托伸出达400mm且自由端达900mm,梁板支撑立杆自由端超900mm,花架梁底膜吊挂在梁底混凝土面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6号),你单位2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