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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12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2日
关于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3-19  09:08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4493657M

  住所(地址):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富升路633号四楼

  2023年9月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承建的东莞市金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1号厂房、2号厂房、3号厂房修缮加固工程(位于塘厦镇石鼓村)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正在施工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上事实有《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情况的报告》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2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8号),你单位2月2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3月19日至4月17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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