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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10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4日
关于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3-12  17:13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GU529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新路163号301

  2023年9月18日,由你单位劳务分包的香洲区前山河流域综合整治(珠海市城区污水治理综合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二期)第二批一标(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河流域)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月11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提供企业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2.事故发生现场的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黄英贵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措施。4.未提供应急演练相关资料。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五)、(九)、(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4号),你单位2月3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3月11日至4月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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