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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广东惠昌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19667089X2
住所(地址):五华县横陂镇坡头下
2023年10月23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中山市坦洲镇联一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商业楼A幢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10月27日,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项目仅提供了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使用计划报审表,未提供关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其他佐证材料。2.项目存在吊装作业,但未提供信号司索工证件,项目于7月5日开始施工,于8月26日才报审电工证。3.未提供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资料。4.未提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项目应急预案无指导意义,未提供应急救援器材、设备。5.首层脚手架暂无法设置连墙件,未按要求设置抛撑,开口端未设置横向斜撑。6.电梯井内架体未编制施工方案。7.未提供脚手架验收记录。8.脚手架施工方案于2023年9月4日审批,但施工方案中一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2023年8月30日到期。9.脚手架施工方案未按住建部37号令的要求落实安全技术交底。10.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前后矛盾,无法指导施工;现场搭设与方案严重不符(大梁底方案立杆间距为400mm、现场550mm)。11.吊装工程未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未提供信号司索工操作资格证书。12.钢筋加工场机械未配置开关箱,电缆拖地且无任何保护措施。以上事实有《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提请对广东惠昌源实业有限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五)、(六)、(八)、(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70号),你单位2024年1月2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2月7日至3月7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