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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3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27日
关于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1-31  09:50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08391F

  住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5层503、504房(仅限办公用途)

  2023年9月29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云路AT1003011、AT1003072地块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10月19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2.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倪光寿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3.汽车式起重机操作工梁锦泮、起重信号司索工梁俊伟持有的证书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4.仅提供危大工程(深基坑、桩基础)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缺少其他易发生事故环节的监控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四)、(五)、(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59号),你单位11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月30日至2月2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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