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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56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7日
关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05  19:00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98128T

  住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第12层

  2021年4月8日,由你单位承建的富力城D区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河大街以北、登高路以东)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3年10月11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茅岗路以西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区地块五内地块C住宅(自编号R21-R22)、商业(自编号Q2-1、Q3)及地下室【±0.000以下】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安全文明措施费按实体项目费用的1.22%提取。3.未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相关资料。4.楼层无消防水且消防箱内无水带及枪头(装修阶段)。5.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6.登高作业架上口无防护。7.移动操作平台脚轮未刹止。8.洞口边无防护。9.登高梯下脚无防滑措施。10.灯具金属外壳未接地保护。11.地下室主电箱重复接地破坏后未修复。12.给水井泵未接漏电保护器。13.地下室电线电缆拖地使用。14.地下室电箱未设置门锁。15.干粉灭火器过期。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62号),你单位11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月3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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