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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国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52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8日
关于深圳国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17  11:23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国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5508N

  住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高新南七道国信投资大厦19楼

  2022年8月6日,由你单位承建的郴州正威新材料科技城二期二标段项目(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金鑫路)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3年10月7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未见分管安全、技术、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缺少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安措费使用管理等制度。2.未见2021、2022安措费投入情况资料。3.缺少安全管理机构名称和人员。4.缺少9个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5.未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资料。6.未见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资料。7.缺少塔吊安装拆卸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8.缺少应急演练记录和照片。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56号),你单位10月15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本机关认定你单位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事实清楚,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1月17日至2024年1月15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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