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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朗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50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6日
关于深圳市朗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13  16:39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朗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94196013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龙飞大道333号启迪协信4栋1111

  2023年3月22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南山街道前海桂湾二、三、五路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和桂湾地下车行联络道附属设施工程项目发生了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南山街道前海桂湾二、三、五路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和桂湾地下车行联络道附属设施工程“3·2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且细致的安全培训,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申请擅自开展危大工程作业;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违章开展钢支撑拆除作业,未及时排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事实有《南山街道前海桂湾二、三、五路地下人行通道工程和桂湾地下车行联络道附属设施工程“3·2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31号),你单位7月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1月13日至12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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