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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深圳市骏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45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关于深圳市骏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02  15:56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深圳市骏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28466L

  住所(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仁路盛荟红星创智广场402B

  2023年8月2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深汕科技生态园A区(2栋、3栋、4栋)项目(人防工程,位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科技生态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9月7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见带班检查记录。2.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特种作业人员李本明持有的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卡不属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负一层悬板活门吊装处未预埋吊钩。5.吊装人防门区域无危险区域警示。6.人防区洞口井口防护不严。7.构件堵塞通道。8.动火作业审批表未提前申请且内容错乱。9.人防门吊装方案的方案交底及技术交底记录上交底人签名处均使用签名章。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9号),你单位9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1月2日至12月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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