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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深圳达恒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AXH28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6号 腾飞工业大厦B栋7层-702
2023年8月4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位于湖南湘江新区坪塘大道528号(巴溪大道与祠堂路交界)湖南省湘江新区恒大文化旅游城(15#、16#、17#、17#北)地块项目235#栋-246#栋、17#南地下室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23年9月6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缺少分管安全生产企业负责人的职责。2.未见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资料不齐全,缺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费开支情况。3.未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4.未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5.未见管理人员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资料。6.未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台账。7.未见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8.未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以上事实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表》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8号),你单位9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1月2日至12月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