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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3〕43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5日
关于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02  15:28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广东万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617801692J

  住所(地址):湛江市霞山岭南路1号3楼

  2023年5月24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新城高地花园项目(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政通西路331号)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湛江市麻章区住建局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3年8月9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施工现场仍存在以下问题。1.动火作业审批流于形式、一人填表,未见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庞森)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施工单位带班检查不符合要求,未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分管安全领导(梁勇)带班检查记录流于形式,4个月检查记录均仅有临时用电的问题。3.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无工作台账和相关记录。4.仅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土建)到岗履职,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5.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日志不规范,4月25日至5月24日安全监理内容空白。6.建设单位未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要求(未提供落实文件资料和管理规定)。7.施工现场未见各级主管部门文件和要求。8.2#塔机顶升液压油缸连接销轴端部压板固定不可靠(缺失一颗螺栓)。9.2#塔机司机室联动操纵台手柄零位自锁功能失效。10.2#塔机风速仪失效。11.2#塔机回转机构运动部件未设置防护罩。12.2#塔机断错相保护装置短接。13.2#塔机电气柜PE线未接。14.2#塔机制动器制动衬垫磨损严重。15.2#塔机平衡重无重量标识。16.2#塔机起升钢丝绳端部防扭装置绑定,功能失效。17.2#塔机附着框有积水。18.2#塔机部分主要结构件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标志不清晰。19.2#塔机附着方案内容不齐全,无附着距离、附着杆系布置形式、与建筑物连接方式、附着装置大样图等内容。20.2#塔机最高两道附着之间的附着间距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21.塔机附着于剪力墙处,未提供附着物承载能力校核资料。22.7#施工升降机吊笼门边缘与登机平台边缘间距大于50mm。23.7#施工升降机部分层门下部间隙大于35mm。24.7#施工升降机吊笼门与层门间距大于150mm,层站入口侧边未设置防护装置。25.7#施工升降机12f附墙架连接螺栓无防松措施。26.7#施工升降机笼顶传动机构运动部件防护罩缺失。27.7#施工升降机部分标准节斜腹杆端部焊缝存在缺陷(漏焊)。28.7#施工升降机首层登机平台未设置层门。29.6号楼外架搭压在爬架上。30.10号楼爬架悬高超架体五分之二,局部水平悬挑超1.5米。31.各栋爬架均无兜底杆。32.10号楼爬架局部防护缺失。33.爬升前外挑檐口未清理,存在物体打击风险。34.吊未设置极限限位,吊篮上方未设置限位挡板。35.脚手架商铺外架抛杆无扫地杆,外架车行开口处未加固(已变形),外架内和外架底部未挂网。36.钢筋加工棚歪斜、双层防护不全且部分无防护。37.10栋电梯井口顶部多层无防护,中间多层未固定。38.基坑支护方案中没有坑中坑(深超3米)。39.砖胎楼方案中没有超3米的做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9月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43号),你单位9月7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3年11月2日至12月1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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